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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08:25:05   点击数:6270

中南林发〔2017〕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我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我校毕业生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机会,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坚持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同步建设的原则。有形市场主要指学校组织的大型招聘会、地方性招聘会、行业性招聘会、中小型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无形市场主要指毕业生依据个人意愿获取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而形成的虚拟市场。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统筹规划学校就业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不断加强同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积极推荐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在毕业生就业经费中设立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的费用可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使用。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

第五条  学校本着“服务湖南、服务行业,辐射全国”的原则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在完善原有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基础上,以各学院为基础,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挖掘潜在的人才需求空间,逐步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拓宽就业市场的行业和地域范围。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招生就业处负责统筹,各学院积极主动参与,从有利就业市场建设的角度将相关学院组成若干个市场建设工作组。工作组要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开展就业市场开拓、用人单位回访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工作组可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收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学校的建议,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毕业生工作情况等,洽谈并签订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的合作意向书;工作组返校后一周内,需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以及就业指导等工作提供参考或建议。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历年毕业生就业去向、校友资源和行业协会资源等情况确定就业市场建设的重点地区及重点单位。

  学校重点谋划与重点用人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经过几年努力,力争就业基地总数量达到年度毕业生人数1/20的目标。

学校支持各学院利用现有实习基地、科研基地等建设就业基地,逐步形成实习、科研、就业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使学校和企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在毕业生中广泛宣传就业基地的相关情况,鼓励毕业生到就业基地工作。

  加强与重点大型人才市场、专业性人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其专业性资源,作为我校毕业生进入该地区、行业的突破口。

第十  加强就业信息网和就业微平台等就业无形市场建设,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参加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认证、研究生入学等考试,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不断扩大毕业生的就业面。

第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灵活就业、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及村官计划、特岗计划、应征入伍、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就业,拓宽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及各种经济实体就业的渠道。

第十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校友会、行业协会等为依托,充分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学校负责大型招聘会、地方性招聘会和重点用人单位的专场招聘会,各学院单独或联合组织中小型招聘会、专场招聘,为用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搭建平台,积极做好用人单位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招聘信息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审核和发布。招生就业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各学院举办的招聘活动须报招生就业处登记备案,收集的招聘信息要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要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地位、地理位置、待遇、信誉度和招聘人数等方面综合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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