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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08:27:36   点击数:17516

中南林发〔2017〕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开展帮扶工作的相关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整合校内外资源,挖掘市场资源,加强教育引导,加大帮扶力度,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就业工作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学院帮扶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总体方案,并部署全校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

(二)指导各学院根据困难毕业生的成因,对他们分类建立档案;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实行困难毕业生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情况;

(四)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个性化就业服务。

(五)组织和指导各学院做好经济困难毕业生申报湖南省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

第五条  学生处的主要职责:协助做好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负责经济困难本专科毕业生申报学校困难补助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总体方案制定本学院困难毕业生帮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每年10月份前,根据困难毕业生的成因,对他们分类建立档案,形成困难毕业生数据库;

(三)设立联络员制度,实行“一生一策”管理;

(四)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个性化就业服务;

(五)做好经济困难毕业生申报湖南省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和学校困难补助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求职创业补贴名单,发放求职创业补贴资金(财政专项资金);

(二)根据学生处审核的经济困难毕业生困难补助名单,发放学校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困难毕业生资格的认定。学校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应届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困难毕业生: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毕业生;

(三)父母一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毕业生;

(四)申请并办理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五)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毕业生;

(六)因心理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第四章  帮扶措施

第九条  个性化就业指导

(一)“一对一”就业指导。根据困难毕业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特点,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分类指导工作,通过个别谈心、个别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困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职场形象、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二)就业能力辅导。开展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困难毕业生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辅导,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就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利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GYB、SYB培训课程体系,积极组织、引导我校困难毕业生参加培训课程,以提高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第十条  个性化就业服务

(一)就业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精准地为困难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加大就业信息服务力度;

(二)就业岗位推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多方寻找就业单位,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优先推荐、个别推荐等措施,积极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三)专人辅导。安排专人负责困难毕业生就业辅导工作,采取心理辅导、就业辅导、电话咨询等形式,帮助困难毕业生分析就业困难的原因,引导其树立良好的就业心态。

第十一条  资金援助

(一)政府资助。按照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组织符合条件毕业生申报湖南省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二)学校资助。各学院根据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的标准确定资助人数,经济困难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其一定金额困难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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