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文件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7 08:26:20   点击数:21080

中南林发〔2017〕159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完善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就业的激励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指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和志愿服务新疆南疆项目等国家基层项目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校对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并授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奖励采取申请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分别于当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四条  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报考本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文件精神,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符合地域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六条  对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或迁回原籍,也可免费保存在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条  加强对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适时开展对口帮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服务期满后优先推荐就业。

第八条  加强对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违反规定者,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团委组织实施,由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17年10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邮编:410004 电话(传真):0731-85623099(招生办) 0731-85623000(就业市场)0731-85623093(办公室)
湘ICP备09017705号 湘教QS4_201212_010022 丨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录取管理信息系统 | 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