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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08:28:42   点击数:22206

中南林发〔2017〕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使校园招聘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均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就业招聘活动。各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由招生就业处协调安排。

第三条  校园招聘的界定:校园招聘是指用人单位向招生就业处或学院申请,经审核后在校园网、就业微信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进入校园招聘毕业生的活动过程。

第二章  校园招聘流程

第四条 校园招聘活动流程:

   (一)资质审核。招聘活动组织单位需对用人单位资质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招聘简章、单位地址、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学校组织招聘会。

 (二)申报审批。校园招聘资格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批。由各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会,学院在审核招聘单位资质后,将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报送招生就业处审批。较大规模的校园招聘活动(超过100家用人单位)需报备党政办、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行业性、区域性大型综合双选会先经校内审批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处或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三)信息发布。经审批通过的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通过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同时向学生发布。用人单位和各学院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发布。

 (四)组织实施。招聘活动主办单位应精心组织,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保障现场安全,做好服务工作。大型双选会开始之前,组织实施单位必须配合保卫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全面落实责任;招聘过程中,须与保卫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校园招聘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总结反馈。组织招聘会的单位在现场或会后组织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意见反馈表》,采集招聘现场图片并做好总结。

第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为校园招聘活动月。招聘活动月期间所有用人单位的接待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并认真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第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负责接待参加校园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标准按公务接待的要求,严禁超标、超规格接待。

第三章  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活动须出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用人单位还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工作函和身份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与学校主办单位协商,确定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等宣传材料,须经学校保卫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等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四章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规定

第十四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礼貌待人,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第十五条  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南林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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